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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06 15:05:20    点击次数:

为深化采购工作“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工作,加强对学院各部门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和资金使用效益,我院制定了自行采购程序。学院自实施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以来,简化了采购程序、缩短了采购时间,极大方便了项目单位,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自行采购工作,现将自行采购要求如下:

一、自行采购范围

根据《宿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国资〔2020〕3号)等文件规定,货物类、服务类4万元 (不含4万元),工程类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金额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二、自行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明确自行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一般可以采用公开询价采购(在国资处网站公开发布询价函的采购方式)或者市场询价采购(项目单位组成的询价小组直接在市场进行询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立项备案表》中需注明项目使用的采购方式。

(二)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1.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写好《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立项备案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交国资处备案后,项目单位方可自行采购;

2.项目审批后,项目单位组织自行采购,供应商家数不得少于三家,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3.采购结束后,填写《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定标表》,交国资处备案后进行合同签署工作,严禁各单位不履行采购程序。

(三)加强采购资料管理以及合同签署工作。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完成后,需将自行采购相关材料存档,并在“宿州学院经济合同处理流程”中将存档材料作为支撑材料上传,存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宿州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立项备案表,需部门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分管院领导签字。

3.宿州学院自行采购项目定标表。

4.全部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报价单,包括:

(1)全部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单,报价单中包含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全部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全部投标供应商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价单中为授权人签字,除(1)-(3)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对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负责,切实加强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严肃采购工作纪律。对本应由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人为拆分为多个项目的“化整为零”行为;除采购预算调整情形外,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同属于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已达到或超过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分拆成多个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计划。若发生以上行为,由采购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项目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持续优化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做好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