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2024年国有资产(非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的批复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宿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国资〔202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学校2024年5月13日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同意报废处置1660台非电器电子产品资产,同时核销其账面原值共计4,769,112.73元。
请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报废的非电器电子产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同时,协同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完成后将处置结果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宿州学院
2024年05月15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
宿州学院2024年国有资产(非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 |
资产占有单位 |
宿州学院 |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
安徽省教育厅 |
审批部门 |
宿州学院 |
批复文件 名称 |
关于同意2024年国有资产(非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的批复(院字﹝2024﹞16号) |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宿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院国资〔2021〕5号)等 |
资产主要信息 |
资产名称:非电器电子产品类国有资产1批 所在地:宿州学院教育园区校区、汴河路校区 账面原值:4,769,112.73元 |
备注 |
|
备注:
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