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宿州学院公有住房出租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启动公有住房出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及相关要求
1.公有住房租赁的申请人应为我校校内无房或居住校内周转房的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不包含遗属;下同);且双职工夫妻双方校内均无房或居住周转房。双职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可有一方申请租房。已从学校领取购房补贴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不可租赁校内公有住房。未领取租房补贴且未从学校领取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校内公有住房。
2.符合申请租房条件的在职教职工,且居住在学校周转房的,办理租住选房后,必须遵守本方案所规定内容,按学校规定时限及时退出周转房。
二、房源情况
出租房源为:(1)汴河路校区13-16号楼、18-19号楼四层及以上腾空房源;(2)汴河路校区13-16号楼、18-19号楼离退休教职工拟调整后的一至三层未选房源及再腾空房源(待调整后统一公布)。
三、租赁办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批次、后积分”方式租赁。总共分为两个批次,同一批次的申请人综合积分排序按照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综合积分相同时,按照申请人在我校实际工作的年限(即校龄)排序;若校龄相同的,按年龄排序。
(一)批次分类。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同期申请租赁时,申请人按照“先批次、后积分”的排序方式先后租赁,批次分类如下:
1.第一批次:校内无房或居住校内周转房,且在宿州市城区内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在职教职工(需提供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2.第二批次:校内无房或居住校内周转房的在职教职工。
(二)积分办法。积分办法具体见国资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的《宿州学院公有住房出租实施方案》。
四、申请及选房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宿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件1)和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国资处,由国资处牵头组织审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协助审查。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资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对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国资处计算综合积分及确定排序后,将初步结果报宿州学院公有住房出租专项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决议。
(三)经学校决议通过后,申请人按确认后的排序到国资处(教育园区校区逸夫楼A615室)办理选房和缴款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办理选房和缴款相关手续后,与学校签订《宿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具体见国资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的《宿州学院公有住房出租实施方案》附件4),领取所租住房钥匙。
五、租赁保证金及租金
(一)学校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需按1000 元/套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能办理租住手续。
(二)学校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市场评估价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并于租赁选房前在国资处网站公布。承租人租住后,学校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每三年为一轮租期,每租期内,租金不变。若学校周边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变动较大,学校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在国资处网站公布,租金将在下个租期或新签订租赁合同时随之调整。
六、租期管理
学校公有住房每次申请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七、退房手续办理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如不再续租,或虽未期满,但所租赁的住房因故需要退回学校的,需填写《宿州学院租赁房退房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办理退房手续。经国资处验收合格后,凭国资处签字、盖章的《宿州学院租赁房退房申请表》复印件、领款单和租赁保证金缴款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学校将无息退还其所缴租赁保证金,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二)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如果已居住学校青年教师周转房的,学校提供15日搬迁期,领取新住房钥匙后15日内必须退出周转房。有校内周转房需退还的,学校按照青年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退房和押金退还手续。
八、申请时限及相关说明
符合本次申请租房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宿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表须知)、《XXXX(单位名称)租房申请一览表》(附件3)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2025年3月27日(星期四)中午11:30之前,以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为单位提交至国资处房产科(教育园区校区逸夫楼A615室,联系电话:18805571657,联系人:王伟)汇总备审,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本次租房机会。
附件:1.宿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2.宿州学院租赁房退房申请表
3.XXXX(单位名称)租房申请一览表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