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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腾空房分配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4-12 14:45:42    点击次数:

【校国资〔2018〕5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安居工程,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合理分配和科学管理教职工住房,稳定教学、科研队伍,保障腾空房分配有序进行,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腾空房的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职工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分房条件

1.本校正式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下同)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者可申请1套腾空房。

2.已购买15号西、20号、21号楼的教职工不再参与腾空房分配。

3.已向校内其他教职工出售或购买15号西、20号、21号楼的教职工双方都不再参与腾空房分配。

4.已购买15号西、20号、21号楼的教职工,如将已购住房退回学校的,视为主动放弃该楼宇分配权益,不再参与原楼宇分配,但可参与其它楼宇分配。

5.有校内原住房(已购买15号西、20号、21号楼的除外)的教职工,如申请分配(调换)腾空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内容退出原住房。

第三条  分配办法

1.学校根据腾空房实际数量,研究确定腾空房分配数额和比例,保留部分房源作为引进人才用房或教师周转房。

2.有校内原住房的教职工,如申请分配腾空房,选房(换房)后,原住房(南校区除外)即时计入腾空房源依次分配。

第四条  选房程序

1.申请腾空房的教职工需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在宿州市工作的除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房改部门的证明。

2.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申请腾空房的教职工进行条件审查,计算综合积分,报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

3.公示结束无异议,申请分房户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

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数额、先档次、后积分”方式选房,选房不受户型面积限制。综合积分计算方法按照《宿州学院教职工住宅楼积分办法》(党委[2015]3号文件)执行。若综合积分相同:①按在我校工作年限排序;②工作年限相同的按职称、职务下文时间排序;③上述两者仍不能确定的,按年龄排序。

5. 申请分房户按照下列选房顺序与综合分先后选房:

(1)厅级、正高职、博士按综合分多少选房。

(2)处级、副高职按综合分多少选房。

(3)科级、中职、初职、硕士、高级工按综合分多少选房。

(4)其他人员按综合分多少选房。

6. 选房后,需缴费的分房户凭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开出的证明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凡两周内没有缴费的,按弃权处理。

第五条  工龄计算:在职人员工龄截止日期为学校发布腾空房分配启动通知日期;离退休人员根据学校人事处核准的从参加工作至离退休之日时间计算工龄。

第六条  缴款

1.申请分房户须缴付一定数额的住房押金(具体缴费标准为所分住房原定的标准执行)。

2.有校内原住房且已交费用的申请分房户,应补齐新分房屋与原住房费用的差价。

第七条  参加选房者,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只能选择1套。一旦选定不能更改。学校内有原住房的教职工申请分配腾空房的,在领取分配住房钥匙后六个月内退出原住房。教职工移交原住房给学校时,确保屋内原初始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住房内一切私人物品及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学校概不认购。逾期不退原住房者,学校将以200元/天收取房屋占用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再退回;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腾空房产权均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使用权,不得进行出售、转让。

第九条  因故调离我校,必须退出原住房,人事及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学校将退还住房押金;擅自离职者,必须退出原住房;若继续占有原住房者,学校将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措施)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宿州学院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7日

 

附件1 宿州学院腾空房分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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